十四、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以書面限期繳回已撥付之補助,並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 申請案件: (一)依第五點規定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實。 (二)以同一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重複向本署及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 (構)申請經費補助。 (三)違反第八點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第九點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 (五)違反第十一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