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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發展職能基準及職能導向課程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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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以書面限期繳回已撥付之補助,並自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
      申請案件:
  (一)依第五點規定提供之文件或資料不實。
  (二)以同一職能導向課程或職能基準重複向本署及所屬機關或其他機關
        (構)申請經費補助。
  (三)違反第八點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第九點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
  (五)違反第十一點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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