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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檔案及政府資訊申請應用須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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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應用檔卷經核准後,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者,依國家發展委
      員會檔案管理局所定「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取費用,其
      餘政府資訊則依「勞動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
      費用,並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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