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分區技能競賽相關規定
(一)競賽日期:108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三)報到、熟悉場地及競
賽,25 日(星期四)競賽及評分,26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30 分公告英雄榜。
(二)各分區技能競賽於 108 年 1 月 7 日至 1 月 15 日受理網
路報名,每 1 人報名費新臺幣 400 元整。
(三)分區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
江縣等 8 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竹
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 7
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義
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7
縣市。
(四)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及訓練機構
等提名者,得報名參加:
1.參賽選手應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每 1 提名單位針對每
1 職類以推薦 4 人(組)為限。高級職業學校設有進修部者
,每職類得增額提名進修部相關科系學生 1 人。
2.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造園景觀及機器人等團隊組合之職類,
得由同一分區賽範圍內之多提名單位共同組合報名。
3.參賽選手具學籍者,除下列情形外,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
。
(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作
單位,得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勞保
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
,得依投保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等擔任提名單位,須
提供分署審核通過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
(3)進修部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得由其服務單位擔任提名單位
,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險)投保證明。
(4)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得列培訓單位。
4.各分區技能競賽單一職類報名人數未達 6 人(組)時,得經
徵詢合併至報名已達 6 人(組)之其他分區,若 3 區皆未
達 6 人(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五)獎勵
1.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
時,優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獎勵(無條件進位)。
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 1 至 5 名
後之名額為限)。
2.獎勵方式如下: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1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5 千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3 千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六)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優勝及佳作,
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七)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執行
競賽規則,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籌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