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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49 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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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分區技能競賽相關規定
  (一)競賽日期:108 年 4  月 24 日(星期三)報到、熟悉場地及競
        賽,25  日(星期四)競賽及評分,26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30 分公告英雄榜。
  (二)各分區技能競賽於 108  年 1  月 7  日至 1  月 15 日受理網
        路報名,每 1  人報名費新臺幣 400  元整。
  (三)分區賽分為北、中、南 3  區辦理:
        1.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臺北
          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
          江縣等 8  縣市。
        2.中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轄區包括新竹
          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 7
          縣市。
        3.南區: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轄區包括嘉義
          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 7
          縣市。
  (四)參賽選手經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廠商及訓練機構
        等提名者,得報名參加:
        1.參賽選手應由單一提名單位推薦報名,每 1  提名單位針對每
          1 職類以推薦 4  人(組)為限。高級職業學校設有進修部者
          ,每職類得增額提名進修部相關科系學生 1  人。
        2.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造園景觀及機器人等團隊組合之職類,
          得由同一分區賽範圍內之多提名單位共同組合報名。
        3.參賽選手具學籍者,除下列情形外,須以就讀學校為提名單位
          。
       (1)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各級學校產學相關計畫之校外實習合作
            單位,得擔任提名單位,須提供教育主管機關核定函、勞保
            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2)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審查通過之產學訓合作訓練計畫
            ,得依投保情形由分署或合作事業單位等擔任提名單位,須
            提供分署審核通過證明、勞保投保資料及相關合約書等證明
            。
       (3)進修部學生如有工作事實者,得由其服務單位擔任提名單位
            ,須提供學生證影本及勞保(或相關保險)投保證明。
       (4)協助選手提供訓練資源者,得列培訓單位。
        4.各分區技能競賽單一職類報名人數未達 6  人(組)時,得經
          徵詢合併至報名已達 6  人(組)之其他分區,若 3  區皆未
          達 6  人(組)時,該職類暫停辦理。
  (五)獎勵
        1.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組)
          時,優勝人數取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獎勵(無條件進位)。
          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 1  至 5  名
          後之名額為限)。
        2.獎勵方式如下: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1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5  千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3  千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六)分區技能競賽各職類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優勝及佳作,
        且不予推薦參加全國技能競賽。
  (七)各分區技能競賽辦理期間,設競賽大會處理各項競賽事務及執行
        競賽規則,其任務編組由各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籌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