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會計制度本文之附則,內容應包括會計制度之修正程序及實施日期 。 財團法人會計制度之修正,除下列事項得由其董事長核定後,以書 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本部,如設有監察人者,並應通知監察人外,其 餘應以書面函報本部: (一)配合政府法規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為之修正。 (二)因業務實際需要,在不違反其會計制度所訂原則下所為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