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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4
十四、會計制度本文之附則,內容應包括會計制度之修正程序及實施日期
      。
      財團法人會計制度之修正,除下列事項得由其董事長核定後,以書
      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本部,如設有監察人者,並應通知監察人外,其
      餘應以書面函報本部:
  (一)配合政府法規或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所為之修正。
  (二)因業務實際需要,在不違反其會計制度所訂原則下所為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