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勞資會議紀錄應由主席及記錄人員簽署,並應發給出席及列席人員 (勞資會議紀錄範例如附件五)。勞資會議紀錄、開會通知、提案 、議程、簽到表及會議紀錄等相關文件,事業單位宜保留五年。 勞資會議紀錄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記載會議中未提案討論而列入決議事項。 (二)勞方或資方代表未出席勞資會議而有簽名之情形。 (三)其他偽造、變造之情形。 勞資會議紀錄記載之內容有爭議者,應由事業單位負舉證責任,事 業單位並有提出必要資料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