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停止公告其已開訓之訓練課程
;已公告而未開訓之訓練課程,應予撤銷或廢止:
(一)招生廣告內容不實。
(二)訓練課程與核定之訓練計畫不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本計畫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
等不實情事。
(四)推銷非公告範疇之課程,且青年付款後,致其權益受損。
(五)當年度訓練課程受訓地點、內容及時間等異動,未主動通知分署
,並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累計達三次。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定期或不定期訪視,經限期改善,屆期未
改善。
(七)當年度訓練課程未依錄訓機制辦理累計達三次。
(八)同一班別之本計畫青年收費標準高於自費學員,或收取其他費用
。
(九)當年度訓練課程未依第四點第四款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屆期
已改善累計達三次。
(十)其他違反本計畫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訓練單位經依前項規定處分者,分署於該處分之日起一年內不予核
定或受理該單位申請本計畫。
訓練單位經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分者,應返還分署已撥付該班次
所有青年之訓練費用。
訓練單位未依本計畫規定返還分署已撥付之訓練費用,由分署以書
面行政處分通知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