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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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4
十四、財團法人應就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業務活動,建立有效之會計
      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避免有外帳及保留秘密帳戶,並隨時檢討,
      以確保會計制度與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財團法人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查核前項制度遵循情形,並作成稽核
      報告提報董事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明定財團法人對於具較高不誠信行為風險之業務,例如辦理採購、對外公共關係經營
等業務活動,應建立有效之會計制度及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人員須定期查核前揭
制度遵循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