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其他事項:
(一)選手應遵守大會提供之場地、機具、設備安排及評分規定,不得
以任何理由向大會提出個別化要求,以維護競賽公平性。
(二)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公告後 3 小時內,由選手本人
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
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異議處理。逾時提出者,不予受
理。
(三)為處理競賽期間爭議事件、競賽後選手提出之成績異議問題及裁
判人員違失事項,大會或主辦單位得召開技術爭議審議小組會議
。技術爭議審議小組作成之決定,由大會或主辦單位以書面答覆
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