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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第 14 條
主管機關受理職務再設計或就業輔具補助申請,為評估申請案件之需要性
、必要性、可行性、預算合理性及能否解決工作障礙等,得視需要邀請專
家學者至現場訪視及提供諮詢輔導,並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參照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並參酌現行辦
理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服務執行方式,定明受理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補助申請
之審查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