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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繼續僱用高齡者補助計畫 (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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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同一高齡者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位以上雇主,並均以本辦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約定給付薪資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本
      計畫並請領繼續僱用補助。但各雇主申請本計畫及請領繼續僱用同
      一高齡者之補助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各目規定之最高金額。
      前項情形,各分署應按各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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