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同一高齡者於同一時期受僱於二位以上雇主,並均以本辦法第二十 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方式約定給付薪資者,各雇主均得依規定申請本 計畫並請領繼續僱用補助。但各雇主申請本計畫及請領繼續僱用同 一高齡者之補助金額,合計不得超過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 款各目規定之最高金額。 前項情形,各分署應按各雇主申請送達受理之時間,依序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