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地方政府獲得本計畫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 屆期未改善,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應 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 (四)經考核成效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