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4
十四、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
      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
  (三)未實質僱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分署查核。
  (五)同一事由已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
  (六)違反本辦法或本計畫規定。
  (七)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者,分署得停止補助二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