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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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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雇主應依分署核定訓練計畫書實施訓練,無正當理由連續二年單一
      班次參訓率低於原預定參訓人數之百分之六十,且逾核定班次三分
      之一者,次一年度不予受理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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