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配合本法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定明本辦法施行日期。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二、第一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