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照護補助之補助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 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 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 當年四月底前公告,並自當年五月開始調整補助金額。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後,保險人應自翌年開始重 新計算。
一、為使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基本生活可持續獲得合理且妥善之照顧,爰於第一 項定明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按月發給之照護補助金額,應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 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予以調整,以維護職業災害勞工 實質購買力。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定明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小數位計算方式、公告、調整 補助金額之日期及重新計算之條件,以保障職業災害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