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三十日內,或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將實施成 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查認定受補 助單位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有賸餘款或因故未能執行之補助 經費,應予繳回。
定明受補助單位於執行計畫完成後三十日內或每年十二月五日前,應將計畫執行成果 等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經認定符合後,予以核銷相關經費,如有賸餘款應 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