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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職安署對地方政府辦理情況,督導考核事項如下:
  (一)對地方政府之服務情形、服務量次及品質,實施評鑑,並將評鑑
        結果公開之。
  (二)相關人員平時出勤、服務情形及是否專人專用。
  (三)各地方政府之行政配合事項:
        1.地方政府進用人員及出缺遞補,應函報職安署備查。
        2.臨時交辦事項應即時回應並提供佐證資料。
        3.依本要點進用之相關人員,應出席每年不定期辦理之教育訓練
          或業務研習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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