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計畫所定僱用或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受僱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 或職業災害保險生效之日起算,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 受僱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 雇主給付薪資低於第十一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二點第一項第三款 核發標準之情形,依受僱勞工實際獲致薪資數額發給雇主僱用獎助 及勞工就業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