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研發及研究類、其他類,實施計畫期間達六個月以上者,分三期
撥付,撥付方式如下: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受補助單位與職安署辦妥
簽約後,檢送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三十之收據(如附表十一)
請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執
行達預定進度百分之五十時,檢送期中報告一式五份,並以光
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交期中報告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經職安署
審查通過後,檢附收據辦理撥付。
3.第三期撥付補助經費之尾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
應於三十日內提交期末報告一式五份,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
件傳送等方式提交期末報告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目錄及頁碼),及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
十三),經職安署審查通過後,檢附收據核實撥付。
(二)研發及研究類、其他類,實施計畫期間未達六個月者,於期末一
次撥付補助經費,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應於三十日內
提交期末報告一式五份,並以光碟交付或電子郵件傳送等方式提
交期末報告電子檔(內容以 word 檔或 odt 檔格式製作,加註
目錄及頁碼),及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十三),經職安署審
查通過後,檢附收據核實撥付。
(三)培訓及推廣類,實施計畫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撥付方式如下
:
1.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受補助單位應於收到職安
署通知函後,檢送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三十之收據(如附表十
一)及實施計畫書請款。
2.第二期撥付補助經費之尾款: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
應於三十日內檢具收據及下列文件請款,經職安署審查通過後
,核實撥付:
(1)原核定通知函影本。
(2)活動課程表。
(3)成果報告表,包括實際上課人數、計畫實施情形及辦理績效
等(如附表十二)。
(4)經費支用報告表(如附表十三)。
(5)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如附表十四)。
(6)活動照片(以數位拍攝後列印影像)(如附表十五)。
(7)補助經費之各項支用單據正本(單據頭應為受補助單位;
各項支用單據正本相關欄位應確實填寫,如有修改,應加蓋
修改人章)。
(8)課程講義。
(9)學員滿意度調查之統計量化數據(如附表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