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14
十四、用人單位應向主要辦訓所在地之分署提出各項訓練計畫之申請,核
      定後,依本系統登錄順序補助,當年度本措施補助經費用罄即不再
      受理申請。
      用人單位提出申請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件檢核表(附件二)。
  (二)申請表(附件三)。
  (三)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生效人數或其
        他足資證明加保之文件。
  (五)職場導師資格證明文件。
      用人單位申請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分署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請。
      各項訓練由各分署組成審查小組依用人單位所提之申請資料進行書
      面審查(附件四),認有必要時,得要求用人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
      明或進行實地訪查,用人單位不得拒絕。
      分署審查同意補助用人單位所提計畫後,將核定之工作崗位訓練職
      缺公布於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