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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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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
      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自主訓練課程期間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
        貼。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