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已發給 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自主訓練課程期間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或津 貼。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