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調查 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申 訴人、被申訴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定明權力不對等時對質之避免。另規定調查人員得製作書面資料交申訴人、被申訴人 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