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提案單位執行計畫,應提供執行情況相關資料,並備妥相關文件, 配合分署或所屬協辦機關以視訊、電話或實地等方式訪視或督導,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分署於辦理前項訪視時,應視提案單位之情形,不定期辦理訪視, 並得邀集本署、協辦機關及地方政府參與,每一計畫至少訪視一次 ,以管控並落實計畫執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