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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五零五零壯世代就業網絡合作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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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提案單位執行計畫,應提供執行情況相關資料,並備妥相關文件,
      配合分署或所屬協辦機關以視訊、電話或實地等方式訪視或督導,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分署於辦理前項訪視時,應視提案單位之情形,不定期辦理訪視,
      並得邀集本署、協辦機關及地方政府參與,每一計畫至少訪視一次
      ,以管控並落實計畫執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