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當年度教育訓練補助 經費之一部或全部,並列為下一年度補助審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 者,停止教育訓練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 (二)未依規定辦理結報。 (三)未依規定遴選講師或排定課程。 (四)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本部得採實地訪查或電話抽查等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 執行情形、經費支用憑證保管情形。受補助之工會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本部查對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