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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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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辦理微學程之大專校院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若未
      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將依情節
      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補助經費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