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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事業單位應於核定訓練課程期間結束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
      列文件,申請穩定僱用訓練獎勵:
  (一)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二)訓練紀錄表或學習時數證明文件。
  (三)穩定僱用訓練獎勵申請明細表。
  (四)最近一期勞保局保險費繳款單、明細表及投保名冊影本。
  (五)最近一期納稅或無欠稅證明影本。
  (六)其他經北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事業單位應於核定訓練課程期間結束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檢附下
      列文件,申請訓練費用補助:
  (一)請款領據。
  (二)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三)支用單據支出明細表。
  (四)支用單據正本(講師鐘點費、工作人員費、教材及文具用品費、
        交通費、場地費單據;另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
        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單據為發票時,應附收
        執聯。
  (五)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六)其他經北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第一項第二款訓練紀錄表,事業單位應依每場次訓練課程分別填寫
      ,且應提供至少二張課間照片,並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人員、講
      師及授課內容,以供審核。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穩定僱用訓練獎勵及訓練費用補助得按月申請撥付,或採訓後一次
      撥付至事業單位帳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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