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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審議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14
十四、提案審議結果,分為同意、不同意、保留等類別。
      同意案件,應決議核定事項及執行條件;不同意案件,應載明具體
      理由;保留案件,應決議後續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