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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工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當年度教育訓練補助
      經費之一部或全部,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同時列為下一年度補助審
      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者,停止教育訓練補助一年至五年:
  (一)辦理教育訓練成效不佳。
  (二)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
  (三)虛報、浮報或未依規定辦理結報。
  (四)未依規定遴選講師或排定課程。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查核相關資料。
  (六)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本部得採實地訪查或電話抽查等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
      執行情形、經費支用單據保管情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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