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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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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事業單位應於核定之次日起辦理訓練課程,並應於預定當次訓練課
      程實施訓練日前三日,至勞發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登錄訓練課程之
      訓練時間、講師姓名、時段、地點及參訓勞工名冊,並應於當次訓
      練課程結束日起七日內,於勞發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回報實施訓練
      結果。
      事業單位變更前項課程內容,應於原定實施訓練日或提前實施訓練
      日之前三日於勞發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提出,並經分署審查同意後
      始得變更。但變更後課程,以同一大類為限。
      事業單位因不可歸責之因素,致當次訓練課程或訓練日期需臨時變
      動,至遲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內,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聯繫
      分署辦理;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者,應於原定訓練日期之次一工
      作日下午五時前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回報分署。
      參訓勞工因故無法參加事業單位經核定辦理之訓練課程,事業單位
      應於各該訓練課程施訓日當日開始上課三十分鐘內,於勞發署建置
      之本計畫專區完成請假登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