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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就業通計畫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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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計畫經核定後,得於不增加補助經費之原則下,於勞發署職前
      訓練管理系統填報及列印,並經分署同意後,始得變更。
      雇主因故需變更訓練時程、訓練地點或職場導師時,應於辦理訓練
      二個工作日前,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
      知分署核定。
      雇主因故需變更訓練內容或訓練方式時,應於辦理訓練七個工作日
      前,將變更後之內容,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分署核定
      。
      於核定招訓期間,雇主有違反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
      經查證屬實者,分署應廢止或撤銷原核定且尚未開訓之訓練計畫。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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