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 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收取服務及運送費用金額或比例 、貨款結算與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爭議處理機制、契約期間 與終止條件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 作商家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