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職災強化訓練機構就同一服務項目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另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於 辦理經費結報時,亦同。 前項申請經費補助或結報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除撤銷該服務項 目補助外,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無需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