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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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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職災強化訓練機構就同一服務項目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
      ,應另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於
      辦理經費結報時,亦同。
      前項申請經費補助或結報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除撤銷該服務項
      目補助外,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無需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