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勞工申請前點訓練獎勵金者,應由訓練單位於開訓日之次日起十個 工作日內,彙整參訓者個人金融帳戶文件影本,檢送分署辦理。 分署應於開訓日之次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獎勵資格審查,並 通知審查結果、核定獎勵金額及核發時間。 依本計畫規定領取訓練獎勵金者,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