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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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即時判斷雇主是否短付工資,第一項明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記載之內
容,以確明勞資雙方權利義務。
三、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包括本(底)薪、獎金、津貼、延時
工資(加班費)等勞工因提供勞務獲得之報酬均屬之。
四、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依法令規定得扣除之項目,例如:勞工應負擔之勞工保險及全
民健康保險費、勞工自願提繳之退休金、職工福利金、依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機
關之執行命令所為之扣押;同款所定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得扣除之項目,例如:雇
主代轉帳之團體保險費用。
五、考量雇主給予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明細之立法目的係為確明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關
係,爰其型式不限於紙本,亦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例如:電子郵件、簡訊、
通訊軟體、事業單位內部網站之薪資系統等)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勞工如能隨時取得及得列印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資料,以確認是否有短
發或誤發工資之情事,雇主即已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規定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