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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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14-1 條
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
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
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2 年 01 月 29 日
一  本條新增。                                                          
二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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