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者,由保險人按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 之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 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依前項規定逕行調整之投保薪資,自調整之次月一日生效。
一 本條新增。 二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