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前條資格條件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檢具下列資料,申請認可: 一、申請書(附表六)及機構設立登記或執業證明文件影本。 二、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清單。 三、監測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影本。 四、認證實驗室及化驗分析類別之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五、委託或設置實驗室之證明文件影本(協議書如附表六之一)。 六、具結符合第十四條第四款之情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一、由原第十四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監測機構得以聯合或委託之方式設置專屬認證實驗室,惟應以書面契約辦理;如 以聯合設置或委託設置者,應共同推派一人為代表,負本辦法監測機構之義務, 爰新增附表六之一協議書。 【附表六之一修正說明】 本表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