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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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掃除式安全裝置簡便及價廉,雖不無受部分中小型業者採用,惟因其掃臂在危險
界線前方畫半圓動作之際,手如侵入其兩端空隙而遭掃臂打傷或捲入手部之案例
,已有所聞。基於掃除式安全裝置對於操作者手部安全保護之功能有其侷限性,
仍有盲點,為避免衝壓機械單獨使用該安全裝置,造成操作安全顧慮,爰增列掃
除式安全裝置之使用限制。
三、國際上多已採漸進式禁止新生產之衝床採用掃除式安全裝置,故第二項規範採腳
踏式剎車構造之衝床,不得單獨使用掃除式安全裝置。惟可併用其他安全裝置使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