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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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14-1 條
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準用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得請領提早
就業獎助津貼之被保險人,不包括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再受僱於
原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係為避免失業者消極依賴失業給付,旨在提供其於不確定可再
    就業情形下,積極主動尋職的誘因。惟實務上迭有被保險人利用定期契約之特殊
    屬性,於契約屆滿離職後,預期可再回任原單位,仍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為
    符合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之立法原意,避免被保險人不當利用,並兼顧有限保險資
    源之運用,爰增訂依本法規定準用而得請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者,不包括因定期
    契約屆滿離職後,重返原任職單位就業加保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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