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14-1 條
經宣告安全產品登錄完成通知書之申報名義人與輸入者不同時,得經該申
報名義人之授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授權放行通知書,辦理通關。
前項授權放行通知書之授權範圍,及於登錄完成通知書所列全部型號產品
。
第一項授權,經登錄完成通知書之申報名義人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終止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第一項同意授權放行通知書;產品安全資訊登錄經撤
銷或廢止者,亦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貿易分工樣態實務需求,爰參酌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增訂登錄完成通知書之申報名義人得授權他人辦理該通知書所屬產
    品之輸入通關作業,並增訂通知書之申報名義人通知終止授權,或產品安全資訊
    登錄經撤銷或廢止者,應廢止或撤銷該授權放行通知書。
三、登錄完成通知書之申報名義人為該通知書之持有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