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宣告安全產品登錄完成通知書之申報名義人與輸入者不同時,得經該申 報名義人之授權,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授權放行通知書,辦理通關。 前項授權放行通知書之授權範圍,及於登錄完成通知書所列全部型號產品 。 第一項授權,經登錄完成通知書之申報名義人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終止者, 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第一項同意授權放行通知書;產品安全資訊登錄經撤 銷或廢止者,亦同。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貿易分工樣態實務需求,爰參酌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第 十九條規定,增訂登錄完成通知書之申報名義人得授權他人辦理該通知書所屬產 品之輸入通關作業,並增訂通知書之申報名義人通知終止授權,或產品安全資訊 登錄經撤銷或廢止者,應廢止或撤銷該授權放行通知書。 三、登錄完成通知書之申報名義人為該通知書之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