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加保,其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 ,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薪資。但最低不得低於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 薪資適用之等級。
一 本條新增。 二 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