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環境,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保養: 一、清除路肩及橋梁附近之叢草。 二、清除妨害視距之草木。 三、維護橋梁及隧道支架結構之良好。 四、清掃坍方。 五、清掃邊坡危石。 六、維護鋼軌接頭及道釘之完整。 七、維護路線號誌及標示之狀況良好。 八、維護軌距狀況良好。 九、維護排水系統良好。 十、維護枕木狀況良好。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配合交通部「公路橋梁設計規範」之用語,將第一款及第三款「橋樑」修正為「橋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