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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40 條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環境,應依下列規定實施保養:
一、清除路肩及橋梁附近之叢草。
二、清除妨害視距之草木。
三、維護橋梁及隧道支架結構之良好。
四、清掃坍方。
五、清掃邊坡危石。
六、維護鋼軌接頭及道釘之完整。
七、維護路線號誌及標示之狀況良好。
八、維護軌距狀況良好。
九、維護排水系統良好。
十、維護枕木狀況良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
配合交通部「公路橋梁設計規範」之用語,將第一款及第三款「橋樑」修正為「橋梁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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