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車輪,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輪之踏面寬度於輪緣最大磨耗狀態下,仍能通過最大軌間。 二、輪緣之厚度於最大磨耗狀態下,仍具有充分強度且不阻礙通過岔道。 三、輪緣應保持不脫軌以上之高度,且不致觸及魚尾板。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