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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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43 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載人車輛,應依下列規定:
一、以設置載人專車為原則。
二、應設置人員能安全乘坐之座位及供站立時扶持之把手等。
三、應設置上下車門及安全門。
四、應有限制乘坐之人員數標示。
五、應有防止人員於乘坐或站立時摔落之防護設施。
六、凡藉捲揚裝置捲揚使用於傾斜軌道之車輛,應設搭乘人員與捲揚機操
    作者連繫之設備。
七、使用於傾斜度超過三十度之軌道者,應設有預防脫軌之裝置。
八、為防止因鋼索斷裂及超速危險,應設置緊急停車裝置。
九、使用於傾斜軌道者,其車輛間及車輛與鋼索套頭間,除應設置有效之
    鏈及鏈環外,為防止其斷裂,致車輛脫走之危險,應另設置輔助之鏈
    及鏈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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