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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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12 月 23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第 3、6、12、19、20、29、69、82
、168 條條文,依第 168  條規定:第 3、19、29  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第 143 條
檢查機構於實施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重
新檢查或變更檢查認有必要時,得告知所有人、雇主或其代理人為下列各
項措施:
一、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之全部或一部。
二、拔出鉚釘或管。
三、在板上或管上鑽孔。
四、其他認為必要事項。
前項第三款,申請人得申請改以非破壞檢查,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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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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