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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144 條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車輛,應依下列規定:
一、車輛與車輛之連結,應有確實之連接裝置。
二、凡藉捲揚裝置行駛之車輛,其捲揚鋼索之斷裂荷重之值與所承受最大
    荷重比之安全係數,載貨者應在六以上,載人者應在十以上。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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