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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民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45 條
高壓氣體容器之製造人,應實施品管及品保措施,其設備及人員,除準用
第九十六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應各該容器製造所必要之設備:
一、無縫容器:
(一)鍛造設備或成型設備。
(二)以接合底部製造者:底部接合設備。
(三)以使用熱處理材料製造容器者:退火爐及可測定該爐內溫度之溫度
      測定裝置。
(四)洗滌設備。
(五)確認厚度之器具。
二、無縫容器以外之容器,除設置前款第三目至第五目之設備外,並應依
    下列規定設置適應各該容器製造所必要之設備:
(一)成型設備。
(二)熔接設備或硬焊設備。
(三)防銹塗裝設備。但製造灌裝液化石油氣之容器,其使用不銹鋼、鋁
      合金或其他不易腐蝕之材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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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6 月 27 日
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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