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行駛於軌道之動力車駕駛座,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具備使駕駛者能安全駕駛之良好視野之構造。 二、為防止駕駛者之跌落,應設置護圍等。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