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軌道車輛之行駛,應依鋼軌、軌距、傾斜、曲率半徑等決定速率 限制,並規定駕駛者遵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