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定之。
因職業訓練局已改隸勞工委員會,而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到目前為止尚未通過,有鑑 於此,為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來設立的時間,爰修正為「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 政院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四條移列。 二、文字修正,將「由局擬訂」修正為「由本局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