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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15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會文稿之綜核、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七、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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